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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促进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加强设备维修行业的自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设备维修企业和用户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设备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是受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委托对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认证机构。海南设备管理协会负责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认证的审查、年审等工作。

 

  第四条 设备是指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领域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五条 设备维修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各类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检测)、修理、改造、安装(拆卸)、搬运以及咨询等内容。

 

  第六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是指符合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主要包括资质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实行“一照一证”制,即申请资质认证的企业法人、单位、营业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 设备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经认证合格后,凭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按确定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为了规范设备维修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对在外省、市已取得《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设备维修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设备维修经营活动的,须在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备案。

 

  第十条 取得《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设备维修企业,在海南省从事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中,应自觉接受海南省政府相关部门和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在资质认证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发挥社会团体为企业服务的作用,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的类别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类别分为:通用类(Ⅰ类)、专业类(Ⅱ类)、咨询类(Ⅲ类)、行业类(Ⅳ类)。

 

  第十三条 各类别设备维修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Ⅰ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在各种生产作业条件下使用,满足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机械、动力设备的维修服务。

 

  (二)Ⅱ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数控设备控制系统,工厂自动化控制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及智能化系统,测试设备、仪器仪表、空气调节、设备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以及设备或系统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的设备维修服务。

 

  (三)Ⅲ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管理咨询、评估,设备或系统的修理改造方案、故障诊断等软技术服务。

 

  (四)Ⅳ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行业性很强,属流程式可持续生产、加工设备、装置、设施的维修服务;如化工、冶金、石油、电力、电子、制冷空调、医药等行业设备维修服务。

 

  第三章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四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通用类(Ⅰ类)、专业类(Ⅱ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咨询类(Ⅲ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五条 设备维修企业申请资质认证,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有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率100%

 

  第十六条 特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一级资质3年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一级资质3年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4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10名。技术工人不少于5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6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3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3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8名。技术工人不少于4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5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

 

  (三)资产条件: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10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齐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社会信誉优秀。

 

  第十七条 一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2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6名。技术工人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2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6名。技术工人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10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能对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整体方案。

 

  (三)资产条件: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4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3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齐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八条 二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150万元以上。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4名。技术工人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6名。能按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方案。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4名。技术工人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6名。能按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方案。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能按委托单位要求的设备维修提出方案。

 

  (三)资产条件: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20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15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管理水平:有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齐全,建立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社会信誉较好。

 

  第十九条 三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2名。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2名。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三)资产条件: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6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Ⅲ类设备维修咨询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下。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管理水平:有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较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较全。

 

  第二十条 四级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业务能力: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Ⅰ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1名。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Ⅱ类设备维修企业,具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中级技师)不少于1名。技术工人不少于4名,其中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2名。

 

  (三)资产条件:Ⅰ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下。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3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Ⅱ类设备维修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下。各类设备净值不低于3万元。厂房、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管理水平:有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较好,各种维修技术资料较全。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类(Ⅳ类)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条件,比照通用类(Ⅰ类)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第四章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分为初次申请审查、按规定进行的年审,设备维修企业可以按不同类别的资质条件同时申请多个类别和等级。

 

  第二十三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申请、审批:

 

  (一)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实行申请、审查、批准制度。

 

  (二)申请资质认证的设备维修企业,应向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提出申请,领取《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报表、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三)《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概况;2、机构设置及作业加工场地情况;3、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情况;4、主要使用设备及工器具状况;5、经营业绩情况。

 

   (四)初次申请审查设备维修资质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另盖公章;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4、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文件;5、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厂房、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

 

  (五)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收到申请企业的完整资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适时组织资质认证专家评审,填写审查意见,对符合资质认证条件的,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后,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章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的年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取得《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设备维修企业每18个月,须进行一次年审,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没有参加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一)设备维修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提交《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年审表》和要求的有关材料。

 

  (二)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在收到设备维修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该企业的资质年审工作。

 

  1、符合资质条件的,在该企业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2、取得资质认证的设备维修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或注销资质:(1)分立或者合并,须申请重新认证;(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3)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设备维修业务或连续十八个月没有从事 设备维修业务,应注销《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3、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设备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或取消资质处理,并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备案:(1)变更业务,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2)未报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3)因设备维修服务质量差,引起用户举报、投诉的;(4)申请资质认证或年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5)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6)因维修服务质量低劣,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

 

  4、对不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而符合同类低等级资质条件的企业,取消原资质并收回证书,但该企业可另申请同类相应等级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备维修资质企业的资质审查、年审,采取书面材料和现场审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材料的审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审验率:特级、一级企业应达到85%,二级、三级、四级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共同盖章有效,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设备维修企业应提出延续申请,海南设备管理协会根据年审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查、年审,应缴纳一定的资质认证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取得《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的维修经营活动,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构成犯罪的,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应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正式实施。